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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档案资料利用
发布:技术处 时间:2001-12-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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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
  
   (二)办理程序
  
     1、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都可利用开放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者持单位正式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
  
     2、办理审批手续。
  
     3、填写《调阅登记表》。
  
     4、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三)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权限
  
     查阅一般性的尚未开放档案,需经市档案馆馆长审批;查阅单位和个人代保管、寄存的档案,需经其单位领导和本人同意。
  
   (四)利用档案的收费
  
     按照市物价局绍市价[1996]152号文件规定收费。查阅本单位进馆的档案免费(但收取复印成本费)。
  
   (五)承办部门
  
     市档案馆保管利用处,电话5132863。
  
  
           绍兴市档案局(馆)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