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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档案局(馆)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技术处 时间:2004-05-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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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我局(馆)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安全正常运行,根据《绍兴市机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及管理
   第一条 在OA系统试运行期间原有办公模式维持不变,采用“双轨制”,即:计算机办公和手工方式办公同时进行。计算机公具体如下:
   (一)负责收文的工作人员,按《绍兴市档案局办公自动化收文流转方案》要求将把每天的文件扫描进入OA系统,并进行及时处理、发送。
   (二)单位内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使用OA系统进行处理。
   (三)所有的会议通知使用OA系统发送。
   (四)及时通过OA系统发布有关公告等信息。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每天上、下午上班后都应及时登录OA系统查看文件,如果出差时间较长,须指定授权的公文代办人(可在系统内自选设定);
   第三条 公告栏的内容由技术处或处室指定公告管理员负责上传及维护。
   第四条 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各处室出现的需求变更和使用的一般问题,由技术处统一协调解决,涉及系统问题由技术处协同开发商解决。
  
   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电子公文交换
   第五条 OA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在指定的机要计算机上安装,由技术处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护好自己的登录信息,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
   第六条 按档案收集归档的有关要求和电子公文的交换需要,公文的正文及附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 正文只能是MS WORD形式的电子文件。
   (二) 正文只能有一份。
   (三) 附件可以是任何格式文档,可以多份。
   (四) 发出的电子公文必须具有符合规范的文件头和文件主体。
   第七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发手续后,办公室在印制纸质公文的同时,应将其有关电子数据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与纸质公文一并归档。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工作人员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检查,催办、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
   第九条 对接收电子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第十条 机要服务器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持在线。
  
   三、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OA系统运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技术处负责。
   第十二条 技术处对计算机设备、服务器要定期对其操作系统和文件进行检查,经常查杀病毒,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立服务器的运行日志,并保存30天以上。
   第十四条 管理好专网网络设备的通讯端口、网络地址及域名等配置信息。每天要检查所有通信端口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所有配置信息要由专人保管,注意保密,以保证专网的安全。
   第十五条 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拆卸计算机上任何部件。
  
   四、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安全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在OA系统中电子公文交换各环节要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操作程序或登录信息等相关设备和软件的信息。
   第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须定期更换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用户密码口令。
   第十八条 本局各用户必须定期更换OA系统用户密码口令。
   第十九条 用于电子公文交换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应存储在专用服务器上,由专人严格管理,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密级的文件不入OA系统,按照现有公文流转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本系统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本系统或使用本系统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本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本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任意方式对数据的恶意操作,比如篡改、删除、转移等。
   (六)未经允许在办公计算机上安装接驳任何板卡或设备。
   (七)未经授权查阅其他人的电子邮件,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各终端一旦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立即报告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