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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
发布:技术处 时间:2001-12-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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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二)档案接收
  
     1.档案接收范围
     (1)列入市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2)市级撤销单位,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3)属于市档案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4)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市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5)市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2.档案接收期限
     市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
  
     3.接收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绍兴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的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2)对应接收的档案,在进馆之前,由市局职能处室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3)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分类方案、大事记和有关检索工具等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4)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三)档案资料征集
  
     1.征集范围
     按照《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确定的范围;
  
     2.征集办法
     用移交、捐赠、代为保管、征购和暂借复制等形式。
  
   (四)承办处室
  
     市档案馆保管利用处,电话5132863。
  
           绍兴市档案局(馆)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