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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发布:技术处 时间:2001-12-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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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档案管理,防止档案的散失和损毁,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服务社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均可寄存到绍兴档案馆。
  
     第三条档案寄存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实行有偿服务和自愿寄存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寄存提供如下服务项目:档案保管鉴定,档案消毒
   杀虫,档案查询利用,档案业务咨询等。
  
     第五条档案所有者寄存档案应先提出申请并与市档案馆签订寄存档案协议(档案寄存时间最低为2年),按绍兴市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破产企业寄存档案由破产费用中一次性支付寄存保管费)。
  
     第六条寄存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寄存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七条市档案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先进的设备、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为维护寄存者的合法权益,借阅利用档案需出示证明寄存者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身份征等),方可查阅。非寄存者查阅档案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九条档案寄存期满,寄存者如需继续寄存,应与市档案馆重新签订协议,缴纳费用;如需取出寄存档案,应填写《寄存档案资料移出登记表》,办理手续。
  
   第十条档案寄存期满60天后,寄存者不续签协议,不缴纳费用,视为寄存者放弃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市档案馆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破产企业档案寄存期满,市档案馆有权对档案进行鉴定,销毁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将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所有权归国家。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市档案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管理不善而发生虫蛀霉变、遗失,寄存者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绍兴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档案局
                                 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