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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技术处 时间:2004-08-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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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居民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城市社区档案的主要门类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居民档案和特种载体档案。
  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应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开展党的建设、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服务和社区治安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社区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并将之纳入社区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人员应掌握档案管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兼职档案员;
  (二)有档案管理制度;
  (三)有档案保管箱柜;
  (四)有档案实体保存。
  第八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任务:
  (-)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指导、监督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四)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
  第九条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
  (二)对全部档案实行安全有效保管;
  (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四)密切配合社区各项中心工作,积极提供档案利用。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向社区综合档案室归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擅自销毁。本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反映社区情况,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圆珠笔、彩色笔、铅笔、纯蓝或红色墨水等书写材料。
  第十二条各类档案的归档文件材料应按时归档。文书材料在办理完毕后,每半年集中归档一次;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等材料由会计人员整理完毕后,隔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归档;特种载体文件材料在形成后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鼓励社区、居民向当地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转让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城市社区各类档案按下列办法进行整理、编号:
  (-)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社区党群管理、社区社会事务管理、社区服务管理、社区综合治安管理、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社区文化教育管理、社区社会保障管理)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会计档案按年度——类别形式(报表、帐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按类别——年度排列编号;
  (三)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项目——时间排列编号;产品设备仪器控型号分类整理,接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四)社区居民档案按居民小组或门牌、楼号分类,按户整理,按居民小组——拨号——门牌顺序排列编号;
  (五)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按载体形式——年度排列编号。
  第十五条一个社区构成一个立档单位,其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镇或街道和所在社区名称组成。
  规模较大的社区所属单位符合立档单位构成条件的,其形成的档案可以作为独立金宗,自行建档管理;不能构成独立全宗的,由社区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章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六条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各种档案统计台帐,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统计和登记,并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七条社区应建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根据《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小组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通过鉴定,确定档案的存毁,调整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密级,出具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编制《销毁档案清册》,经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核准销毁。社区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销毁档案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在指定地点销毁,注意保密;
  (二)不得出卖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应指定监销人、经办人、两人以上共同执行,同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以示负责;
  (四)销毁清册应归档永久保存,并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对列入地方综合档案馆进馆名册的、属于永久、长期保管的社区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后,连同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全宗卷和其它检索工具一并向所在地档案馆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章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各社区应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不断改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形成档案数量多、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置专用库房保管档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及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清点、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霉变、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称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对特种载体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运用配备的设备进行检查、监测。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档案及档案装具、库房、设备的整洁,做到无尘、无本、无虫蛀、无鼠害、无杂物。档案装具周围禁止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社区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贮本社区有关档案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治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应编制档案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文号对照表等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为利用档案创造条件;有条件的要应用计算机建立档案文件级条目或重要档案全文数据库,进行档案的存贮与检索。
  第二十五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查阅和借阅档案必须办理查阅、借阅手续。
  (一)本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因工作需要或生活需要,均可利用档案。外单位人员有正当理由并持有合法证件,经社区居委会同意,也可利用档案;
  (二)凡利用档案者都应按规定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写明利用者、利用目的、利用内容等;
  (三)查阅档案应在社区办公室内进行,一般情况概不外借。如确需外借的应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并经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意。借阅档案必须按期归还,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到期仍需利用的,应办理延期借阅手续;
  (四)借阅档案必须保管好档案,不得丢失和损坏;
  (五)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如社区居民档案)需经本社区领导批准后才可查阅。查阅者必须严守秘密;
  (六)档案利用者必须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在档案上勾画、拆散、调换、抽取、涂改、污损、折叠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七)借阅者利用完毕后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交档案室存查。
  第二十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应围绕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居务公开、社区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等各项工作,开展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逐步编写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全宗指南(全宗介绍)、基础数字汇集、文件汇集、专题介绍、年鉴等各种编研材料,积极主动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