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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技术处 时间:2002-06-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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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办公室、档案局,越城区委办公室:
   今年是《档案法》颁布十五周年。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档案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依法管理,提高社会档案法制观念,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档案局决定在今年8月对全省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为迎接省的检查,经研究确定,在全市进行一次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的情况及存在问题;2、档案安全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3、档案收集与移交的情况及存在问题;4、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和利用情况;5、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对各县(市、区)主要是检查机关档案工作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三、检查时间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档案局将联合组成档案执法检查组,于5-6月重点抽查市直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6月下旬到各县(市、区)进行抽查。
   四、检查方法
   采取全面自查和分级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充分肯定成绩,总结成功的经验,又要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去年市档案局已作执法检查的单位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点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本级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中旬前,市直各部门自查情况于5月底前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市档案局。市检查组将根据重点抽查及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报情况,于7月20日前向市委、市人大以及省档案局作出专题报告。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普遍开展一次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具体安排。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绍兴市档案局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