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县(市)档案局、越城区委办公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级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开始,县(市、区)和乡(镇)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也将开展。为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现将我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县(市)综合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先将档案妥善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对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的几种情况
1.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工作。
2.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市、县(市)综合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县(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代管,但不得分散。
3.两上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和单位时,其形成的档案应建立新的全宗,原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应移交市、县(市)综合性国家档案馆。
4.一个部门和单位的机构和职能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原部门和单位和档案应移交市、县(市)综合性国家档案馆。
5.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规格、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仍由该部门和单位保管,不得分散。
三、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在机构变动前提出档案归属与流向的意见,报所在县(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向市、县(市)综合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有关档案接收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等有关材料。
五、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执行监督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在机构改革中,如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