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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发改委要求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发布:监督指导处 时间:2008-06-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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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日前,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凡是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办法》要求,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套数、移交时间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罚则。

《办法》强调,对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验收制度,凡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办法》指出,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