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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 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发布时间: 2009-03-11 点击:

----绍兴市档案局开展学习刑法修正案(七)活动

近年来,绍兴市档案馆接收了大量包含个人信息的婚姻、房产、户粮、公证、出生、学籍、工资等专业档案。同时,每年有近4000人次查阅档案,公众在档案利用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法官证、台胞证等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证件,使得市档案馆成为本地区收集和存储个人信息的最大信息库之一。一直以来,绍兴市档案局非常注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教育和管理。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为违法行为,国家将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针对此,绍兴市档案局马上组织自查,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一、及时组织学习。3月3日,市档案局针对凡是有机会接触到馆藏公民个人信息的全体工作人员,组织了一次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条款学习会,深刻领会内涵实质,切实做到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特别是档案保管利用一线工作人员,在档案库房管理和为公众提供档案查阅服务的过程中都会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为此,相关处室针对该条款展开了深入讨论,对照要求查找工作中是否存在疏漏,严格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二、再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市档案局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要求和档案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了档案馆保密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保管利用岗位保密职责。同时,与相关工作人员重新签订了保密责任书,完善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关内容,并实行终身保密制,即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工作结束后,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三、采取多项技术手段切实保证档案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对所有档案馆内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终端计算机禁止了光驱和USB接口的使用,实现内外网的物理隔绝,确保内网系统安全。其次,系统内所有查档公民个人信息均设置为只读状态,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复制。第三,对库房、档案整理、查阅大厅、档案数字化等工作场所均安装摄像监控。第四,对登录"档案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用户施行严格的密码、权限和管理日志。从技术措施上杜绝了因内部工作人员因素造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外泄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