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
(一)、认定依据和标准
市府办发(1988)第101号《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综合档案室的报告〉的通知》;浙档(1996)53号《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省级标准》以及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
(二)、认定范围和原则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绍单位,按照有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1、关于要求进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的请示;
2、根据认定标准写出的自查汇报;
3、根据认定标准列出的自查评分表;
4、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登记表。
(四)、认定权限
1、申报市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市档案局组织认定。
2、申报省级以上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
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二级以上的,由省档案局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档案局组织认定。机关单位申报省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档案局组织认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仍由省档案局组织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土管系统、交通系统和房地产管理系统各单位申报省二级的;卫生系统市级单位、烟草系统申报省级的;
(五)、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认定标准自查合格后,提出相应申报等级,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申报材料;
2、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并听取情况汇报;
3、对申报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现埸考核;
4、召开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小组考核情况评议会,作出认定意见;
5、颁发等级证书,申报、认定材料归档备案。
(六)、承办部门
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电话5131799
绍兴市档案局(馆)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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