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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关于2011 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15 点击: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省档案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拟于今年11 月召开2011 年度评审会议。现将有关评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具备《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 第39 号)规定任职条件(破格晋升须符合破格条件),并经单位推荐,市或省直单位职改办审核同意的企事业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均属评审范围。申报评审人员由省档案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再推荐至省档案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职称外语要求

1.年龄在40 周岁以下推荐评审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案专业人员,须通过职称外语相应等级的考试(详见浙人专(2007) 80 号文第一条);年龄在40 周岁以上申报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2. 符合浙人专(2007)80 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申报对象,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的考试。

3. 符合免试条件(详见浙人专(2007)80 号文第六条)的人员,需填报统一的"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

4. 申报对象必须提供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推荐评审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案专业人员,须持有全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根据我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凡年满45 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2. 符合省人事厅规定的免试条件(详见浙人专(2006)351 号文第31 条)的人员,需填报统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四、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 年以上,可申报档案研究馆员资格。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2 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4 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 年以上。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

五、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 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其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一)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二)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0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7 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5 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10 年。

研究馆员原则上不得破格申报。

六、转(兼)评申报条件

具有非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兼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档案工作1 年以上,并符合本评价条件,可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条件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申报者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

2. 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提出开拓性的见解和建议。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2. 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二)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档案业务研究能力,具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或本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调查、整理、分析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起草过档案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2 项以上;或起草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5 篇以上,对本单位、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或在较大规模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5 年以上。

2. 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在全省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3. 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 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档案研究课题1 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 30 万字以上)的编研与出版,其中正式出版1 部以上,内部出版2 部以上。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负责起草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5 项以上,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 在较大规模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3年以上。

3. 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给大专以上学生做过一个月以上的档案实习指导老师;或在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4. 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档案研究课题1 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的出版或者编研工作。

(三)工作业绩

任现职以来,在本系统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明显成效。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所管理的档案数量多、规模大,开发利用成绩和效益显著,能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改善本单位档案管理条件,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解决疑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2. 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中,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内外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或在本地区档案业务指导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表彰。

3. 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收集、整理、鉴定档案数量较大,档案开发利用成绩和效益显著,能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在档案保护和抢救、档案数字化、档案网站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

2. 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中,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在省、市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在指导本地区档案工作中,档案馆(室)通过省级以上考核认证与验收,取得明显实效。

3. 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获得省级先进的单位负责人。

(四)论文、著作

申报者应具备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有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译作(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 标识)。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3 篇以上(每篇论文3000 字以上) ,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 篇,并公开出版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学术著作1 部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在8 万字以上(其中合编档案专业教材在10万字以上,档案编研著作在30 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档案学术论文5 篇以上(每篇论文3000 字以上),其中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不少于3 篇。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档案学术论文、被公开出版的档案学术论文集收录或在全国、国际性档案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3 篇以上(每篇论文1500字以上)。

2. 公开出版的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学术著作1 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在5 万字以上(其中合编档案专业教材8 万字以上,档案编研著作20 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五)研究成果

任现职以来,申报者获得的学术成果丰厚,并得到推广和应用。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得省社科联或中国档案学会优秀成果二等奖1 项以上;或省档案学会档案学术优秀成果一等奖1 项以上;或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 项以上。

2. 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其课题研究成果获国家、省、部级二等奖1 项以上,或三等奖2 项以上;或省档案局档案科技优秀成果一等奖2 项以上。

3. 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得省档案局优秀编研成果一等奖1 项,二等奖2 项以上。

4. 主持或承担档案信息研究开发或者其他档案业务研究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对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其经验得到推广。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得省社科联或中国档案学会优秀成果三等奖1 项以上;或省档案学会档案学术优秀成果二等奖1 项以上;或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 项以上;或获得市档案学会学术优秀成果一等奖1 项以上。

2. 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其课题研究成果获国家、省、部级三等奖1 项以上;或获得省档案局科技优秀成果二等奖1 项以上。

3. 编研的成果获得省档案局优秀编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编或参加编辑的主要负责人。

4. 承担或参与档案信息研究开发或者其他档案业务研究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得到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

八、报送材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1.材料清单1 份;

2. 单位送审报告及市或省直单位职改办委托评审书1 份;

3.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4 份;

4. ((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25份(用A3 纸,表样附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5. 近三年任期考核材料1 套;

6. 申报评审对象学历证明(毕业证书)、现任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如属免试人员,需附免试审核表,表样附后)、档案业务培训11 、继续教育等证书复印件各1 份,2 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 张,身份证复印件1 张;

7. 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著作、论文原件及奖励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一式1 份,著作、论文中需选择有代表性的2 篇(本)经具有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评价、鉴定,鉴定表一式25 份(用A3 纸,表样附后);

8. 破格推荐评审人员需附《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5 份(表样附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9. 任现职以来个人专业工作总结1 份;

10.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 份。

(二)注意事项

1.报送的评审材料必须填写清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能具体反映申报对象所具备的评审条件,并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需力口盖公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公章。

2. 破格推荐者,需在《综合表)) "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写明"破格推荐格条件)。

3. ((综合表)) "论文、论著(译著)"一栏需写明发表时间、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刊号及刊期、作者排名,备注可根据需要而填。

4. 专业工作总结,重点写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可对照第七条评审条件规定的要求撰写)。专业工作总结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 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评审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份数,于8 月底前报送省档案局人事教育处,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予受理。

6. 所需表格可通过"浙江档案网"下载(网址: www.zjda. gov. cn)。《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等表格,可登陆"浙江人事编制网" (网址: www.zjrs.gov.cn )。

7. 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见附件)上签字。申报人员的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评审结果。

为便于监督,体现"公开、公正"的评审原则,申报评审对象名单及评审结果都将通过"浙江档案网"予以公示。

九、收费规定

按照浙价费[2002] 2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1.评审费:每人280 元。

2. 评审推荐费:每人150 元。

上述费用在报送材料时交纳。

联系人:张弘,联系电话: 0571-87057035 。

附件: 1.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用A3 纸)

2. 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3. 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

4. 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5. 推荐评审档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著作、论文同行专家鉴定表(用A3 纸)

6.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浙档发[2011]2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