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档案馆房产档案查阅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08
点击: 次
绍兴市档案馆收藏的50年代初期房产档案属于不开放档案,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该档案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后向社会提供利用。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查阅对象和手续
1.公、检、法因司法调查需要,可持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查阅范围,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审核后可以查阅相关档案。
2.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持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查阅范围,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审核后可以查阅相关档案。
3.公民及其委托人须凭与房产利益相关的证明(如绝卖文契、公证书、遗嘱、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产权证、土地证等),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审核后可以查阅相关档案。
4.律师查阅房产档案须经房产权利人(包括共有人、他项权利人)授权,或凭法院案件受理通知,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审核后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
二、利用收费
房产档案利用收费根据浙价费(1996)264号、(1996)财综103号收取(《浙江省档案利用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表》见公示墙)。公民个人及其代理人、委托人和律师查阅房产档案并要求出具证明的按直接证明费收取。
三、本规定自发布自日起执行。
绍兴市档案馆
2002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