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档案馆公证档案查阅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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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保管公证档案,方便社会各方面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馆实际,对馆藏公证档案利用作如下规定:
一、馆藏公证档案对社会提供利用由绍兴市档案馆复查。
二、提供公证档案利用程序为:受理——核对查阅证明、身份证明——查阅——复制有关内容——出具证明。
三、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凭单位介绍信,写明利用目的、查阅范围和复制范围,可以利用有关公证档案。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保管利用处处长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五、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馆长批准。
六、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应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记录。
七、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馆长批准。
八、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公证档案,可以摘超或复制所查阅的内容。
九、馆藏公证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十、按照《公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公证档案利用费用。出具公证档案证明按照间接证明费收取。标准按照根据浙价费(1996)264号、(1996)财综103号收取(《浙江省档案利用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表》见公示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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