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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关于规范国家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9-20 点击:

 浙档〔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馆):

根据《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和省物价局、省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01号)要求,全省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利用过程中发生工本费的除外。据此,特制定《浙江省国家档案馆利用服务工本费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请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工本费标准。

档案代理服务收费由档案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档案利用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事项需要收费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工本费执收主体为国家档案馆。

本标准自2007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国家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工本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档案局

2007年4月6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工本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档案复制费      
1 黑白复印 A4纸0.5元  
A3纸1元
2 打印 A4纸黑白5元,彩色10元  
A3纸黑白10元,彩色20元
3 缩微胶片黑白复印 1.5~3元 A4纸
4 扩印照片 5寸2元  
5 照片、图片翻拍 10元  
6 文字扫描 A4画幅 2元 100dpi 黑白
7 照片、图片扫描 画幅 10元 200dpi原色彩
8 电子文档拷贝 1~2元 不含材料费
画幅 0.1~0.2元
9 录像拷贝 分钟 3~5元 不含材料费
10 录音拷贝 分钟 1~3元 不含材料费
11 缩微片拷贝 画幅 0.5~2元 不含材料费
12 仿真复制 A4画幅 30~60元  
档案复制件邮寄费、传真费及网络传输收费      
1 档案复制件邮寄费 据实收取 按邮政资费收取
2 档案复制件传真费 据实收取 按电信资费收取
3 通过电子邮件、文件即时通讯形式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网络传输收费 1~10元